112年5月18日起進口紡織品之中文標示應加註「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 發布日期:2023/01/17
- 發布單位:高雄分局化工產品科
- 資料點閱次數:5115
為使現行商品標示更完善,並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經濟部推動商品標示法全盤修正,業奉總統於111年5月18日公布配合前開修正,爰修正「服飾標示基準」與「織品標示基準」。
修正前揭基準授權法源之條次,增列進口商品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為應標示事項
,並刪除進口特定紡織品之標示規定。另外,纖維及填充物之成分名稱及洗燙處理方法之洗標圖案,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本次修正之生效日期為112年5月18日。
為協助轄區紡織品進口商之產品標示符合前揭基準及避免不熟悉相關規定致重新改標之情事,本分局規劃紡織品中文標示輔導計畫,協助報驗義務人充分瞭解修正內容,並檢視自身產品中文標示。詳細內容可參考附件資料,若有疑問,請來電洽詢。(輔導專案負責人:林科長文欽 辦公室電話:07-2514749 電子郵件:chin.lin@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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