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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6年1月1日起如銷售逾6年以上新品汽車用輪胎有何罰則?

  • 發布日期:2020/08/10
  • 發布單位:高雄分局化工產品科
  • 資料點閱次數:4419

A:

(一)進口或國內產製品報驗,本局查核輪胎商品,其製造日期超過6年將判定為不合格。

(二)逾6年以上新品輪胎,廠商須強制回收,違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開罰6萬到150萬元。

(三)106年起如銷售逾6年以上新品輪胎,違者將依「商品檢驗法」通知銷售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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