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進口電器電子類產品經檢驗判定不合格,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2020/08/11
- 發布單位:高雄分局電資產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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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進口電器電子類產品經檢驗判定不合格,如何處理?
A:經進口檢驗不合格商品,以原則上不准重新報驗,必須辦理退運貨銷毀;唯如該不合格原因非不能改善,可檢附原製造廠提供之具體改措施連同申請書向標檢局申請重行報驗,經審查核准者,再向原受理報驗機構辦理。需特別注意的是重行報驗僅以乙次為限,而且電器電子類產品電源規格不適合台灣地區電力系統使用者,一律判定不合格且不准重行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