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重要內容
- 發布日期:2018/09/20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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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成立宗旨是「自由貿易」,在關稅部分,我們可以直覺地判斷,關稅越低,貿易越自由;但非關稅措施部分卻不一定是管得越少越好,總不能讓消費者排隊買到的手機在手中突然爆炸吧!也肯定不能因為要自由貿易所以就放任臭氧層越來越薄吧!所以在這部分,TBT協定尊重各WTO會員追求合法目的(包括確保國家安全、預防欺騙行為、保護人類健康及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是保護環境等)的權利,但前提是會員的措施不能造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也就是TBT協定開始將障礙分類為合理的障礙,以及不合理的(不必要的)障礙。
我們想知道的是,對於會員制訂的措施,TBT協定用了哪些方法來判斷貿易障礙的合理與否?
這就要介紹TBT協定的4大原則
- 不歧視
- 透明化
- 使用國際標準
- 避免不必要的貿易障礙
(一) 不歧視
TBT協定要求WTO會員制訂的規定不能造成歧視,而不歧視又可細分為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是指提供其他WTO會員不低於對待自己國民的待遇。例如,如果國內的電視遙控器在上市前不需要檢驗,則國外的電視遙控器在上市前應該也不需要檢驗,不能有差別待遇。最惠國待遇則是指給予所有其他WTO會員相同的待遇。例如,如果歐盟製造的電視遙控器進口時不需要檢驗,則印度製造的電視遙控器進口時也不需要檢驗。簡單來說,不歧視就是讓國內外產品有公平的競爭機會。
不歧視原則的概念看起來很容易明瞭,但我們要注意的是,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並不是真正的讓國內外業者都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國外產品因為要解決語言及距離等因素,實務上是不可能與國產產品站在同樣的起跑線的。舉例來說,國外製造的產品在接受工廠檢查時因為要額外負擔檢查人員的差旅費,會比國內生產的產品付出比較多的成本。此外,巴西的食品為了在我國市場販售必定需要花費額外成本將標示從其官方語言(葡萄牙文)改為正體中文,不然對臺灣的消費者來說便失去了標示的意義。
上面兩個例子對於國外產品所造成的額外成本負擔在實務上並不會構成歧視,用WTO的術語來說,這樣子的差異叫作正當法規區別(legitimate regulatory distinction),是WTO會員在追求合法目的時所不可避免的差異。
(二) 透明化
前面我們提到業者很難找到自己產品需要符合的輸入國規定,但更難的是確認自己手邊找到的規定就是全部的規定,這使得業者在進入新市場時常常需要膽顫心驚,甚至因此放棄貿易機會。這樣的問題對於中小企業更加嚴重,因為中小企業往往沒有足夠的人力來掌握及追蹤輸入國的法規動態,也因此TBT協定在這方面有許多著墨,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求主管機關在制訂法規時應該儘早公告周知,並提供評論期。至於評論期的長度,WTO會員達成的共識是至少60日以上(緊急情況除外),國內外業者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及早知道草案內容並且提出意見,除此之外,法規自公告日至實施日必須間隔至少6個月,讓業者有足夠時間調整產品。
(三) 使用國際標準
不同國家對產品會有不同的管理方法,例如每個國家對玩具內塑化劑的限量值可能有高有低,而且管制的塑化劑種類不同,可以想見的,為了賣到不同國家,業者只能為不同國家使用不同的材料,或是使用最嚴苛的規格讓產品同時符合所有要求,這些作法都會造成額外的成本。我們想知道這樣的額外成本是必要的嗎?是否不同國家人民對塑化劑的耐受性會有很大的差距?到底塑化劑要低於哪個濃度才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當世界各國開始思考這些問題時,採用國際標準這個選項漸漸被放上檯面,而成為TBT協定的條文。
TBT協定要求在國際標準存在的情況下,各國都應該採用國際標準的內容作為制訂法規的基礎(除非國際標準無法達到主管機關要的目的),如此一來,貨品就能很輕易地在國際市場流通,而減少為了符合不同地區的規定增加額外成本。
(四) 避免不必要的貿易障礙
這是整部TBT協定的核心價值,也就是要求主管機關在制訂及修訂法規時,將合法目的(例如保護人類健康)及自由貿易分別放上天秤的兩端,確保法規能一方面達到主管機關要的效果,另一方面又是對貿易造成最小侵害的。要達到這樣的結果,通常需要遵守下面幾個原則:
- 必要性(不要拿大炮打小鳥)
- 法規確實能達成合法目的(不要制訂無用的法規)
- 沒有其他對貿易造成更少侵害的作法(找不到更好的替代方案)
要判斷特定法規是否符合上面3個原則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每個國家的產品使用習慣不同,使得產品在不同國家造成的危害風險可能不同,所以在國外不需要制訂法規來管理的產品,到了臺灣可能卻變成需要高度管制的產品,例如陶瓷臉盆,在我國因為浴室多半沒有乾濕分離,當地面濕滑時,消費者習慣將臉盆當作扶手支撐,有時也會在臉盆上刷洗衣服,因此陶瓷臉盆需要能承受更大的重量跟壓力,所以需要強制性檢驗,以減少使用時發生爆裂的可能。這就是為什麼判斷法規是不是造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很困難,因為上面3個原則的判定也會因為所在的地區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到現在國際間還沒有一套工具可以用來確認法規是否對貿易造成最小侵害,因此這部分通常需要以個案方式探討,大大增加解決TBT問題的複雜度及時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