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公告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點閱:1248主旨: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檢驗規定修正,係配合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之檢驗標準CNS 1431「汽車用輪胎」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訂公布辦理,其修正重點為增列小客車輪胎(C1類)及商用車輪胎(C2類)之「慣性滑行噪音」、「濕地抓地力」及「滾動阻力」檢驗項目及其性能等級標示。 二、旨揭修正規定詳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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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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