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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六點規定,業經法務部以114年1月20日法廉字第1140500027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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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六點規定,業經法務部以114年1月20日法廉字第1140500027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生效,檢送修正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請查照。

  • 編修日期:2025/01/24
  • 上稿單位: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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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