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Q:輪胎抽批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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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同報驗義務人及同貨品分類號列輪胎商品連續報驗三批實施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貨品分類號列之商品改採百分之二十機率隨機抽驗之抽批查驗方式檢驗;經報驗二十批以上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採百分之十機率隨機抽驗之抽批查驗方式檢驗。
(二)抽批查驗之未抽中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方式查核外觀、檢驗標準規定之標示,未抽中者採書面審查。
- 編修日期:2020/08/10
- 上稿單位:高雄分局化工產品科
更新日期:
202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