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1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3訂定「應施檢驗電力轉換系統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4訂定「應施檢驗放置型鋰儲能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5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6修正「應施檢驗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7修正「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8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9訂定「併網型儲能系統之電力轉換系統併聯要求技術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 10修正「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修正「一百十五筆應施檢驗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有關其他(或相關)檢驗規定中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並自即日生效。
- 12訂定「應施檢驗移動式空氣調節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3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4修正「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 15修正「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