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61石油製品檢驗作業程序
- 62有關電動騎乘玩具,其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八公里者亦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 63修正「應施檢驗石油製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 64濾(淨)水器及具濾材之加熱飲水設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65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66應施檢驗水泥商品檢驗作業程序
- 67有關本局應施檢驗「電壺」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2625第5.7節,電器之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經能字第一一一O四六O四七九O號公告修正「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之版本。
- 68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69有關本局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泡)(限檢驗緊密型螢光燈管」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第4.11節規定「發光效率:依第7.2.11節計算,數值應不低於經濟部能源局之公告值」,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經能字第一一一O四六O四O一O號公告訂定「緊密型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之版本。
- 70有關本局應施檢驗「一般照明用低壓交流預熱起動型直管式、環管式及瞬時起動型熱陰極螢光燈管」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691第6.7節規定「發光效率為螢光管初期特性之全光束與螢光管功率之比值,應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經能字第一一一O四六O三九四O號公告修正之「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版本。
- 71訂定「應施檢驗濾(淨)水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72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4125第5.17節規定「發光效率應符合能源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經能字第一一一○四六○三九八○號公告訂定「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之版本。
- 73修正「應施檢驗配電器材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74修正「應施檢驗水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75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庭用液化石油氣壓力調整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