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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領產業發展 保護消費權益

SAFETY &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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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說明

  • 發布日期:2019/04/29
  • 發布單位:標準檢驗局
  • 資料點閱次數:7183

一、前言

  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CNS係經各界共識制定而成,並通行於全國的技術規範,基於其具有自願採行及透明化特性,政府採購若以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作為依據,基於係以共識為基礎之標準作為交易之依據,自當具有甚佳之公信力及可行性,自然無所謂綁標之情事。

二、說明


  採購規格通常涉及非常專業之知識,不易妥善訂定,若能以正字標記加註同等品作為規格標示,則因正字標記產品係經政府驗證符合國家標準,致使採購規格即等同於國家標準規格,藉國家標準之公開、客觀、可實施及國際化本質,可保障採購規格之妥善、周延性。
  藉由正字標記產品驗證標記之品質管理制度,可確保廠商之製造、品管水準,以及產品之優良品質,而非僅限於價格競爭。
正字標記因係開放國內外所有廠商皆可申請使用,並符合WTO/TBT協定之驗證標記,故以正字標記加註同等品作為規格標示,並不造成技術性貿易障礙或不公平競爭,目前各國亦實施類似驗證制度,如英國BS標記、日本JIS標記及德國DIN標記…等。

三、相關措施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6900號函:「…正字標記係我國推行國家標準品質保證之驗證標記,為促進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品質之提升,本會鼓勵各機關以正字標記加註同等品作為規格標示。本會91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4060號函已明示『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機關得免重行檢驗。』…」;若採購之產品為正字標記產品時,即可減少產品送驗之人力、物力、財力及時間,且能促進工業標準化,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正字標記之同等品」之認定原則,可參考該函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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