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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銓敘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1號令(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 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 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公務人員個人專 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請領 月退休金者,除依該法第21條及第30條或該條例第23條及第31條規定辦理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且未放棄本人支領因公傷病月退 休金外,不適用之)。

  • 發布日期:2025/12/15
  • 發布單位:人事室
  • 資料點閱次數:9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 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 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公務人員個人專 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請領 月退休金者,除依該法第21條及第30條或該條例第23條及第31條規定辦理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且未放棄本人支領因公傷病月退 休金外,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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