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的商品,倘係國內業者OEM委託國外業者代工,其廠商資訊如何標示?【第6條】
- 發布日期:2023/10/05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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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內業者委託國外製造之商品,進口流通於國內市場,應標示下列2項內容:
。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國內委製商的中文名稱。
2.進口商品,如為國內業者以OEM方式委託給國外業者代工製造者,考量委製商為國內廠商,與國外製造商
或國外委製商所生產製造之進口商品情況有別,爰得以國內委製商之中文名稱標示之,無須再標示國外製
造商名稱。
3.另前開委託國外製造之情形,若委製商及進口商為國內同一業者,其廠商資訊之標示,可為「委製商/進口
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反之,若國內委製商與進口商不同,則應分別標示,例如:「進口商:名
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委製商:國內業者的中文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