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主要成分或材料如何標示才合適?【第6條】
- 發布日期:2023/10/05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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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本部107年2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02331號函釋略以,一般商品之塑膠材料,名稱標示 為「塑膠」,尚
無不可,該函釋仍有適用。
2.依新修正商品標示法第6條立法說明,關於主要成分或材料之名稱,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其標示應能讓消
費者清楚辨識或可查詢化學名稱。爰建議業者可考量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之化學名稱。例如:主要成分或
材料為「聚氯乙烯」時,可將其標示為「聚氯乙烯」、「PVC塑膠」或「塑膠(PV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