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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包含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者,應如何標示?【經濟部114年12月15日經授標字第11453001790號令】

  • 發布日期:2025/12/16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45

一、經濟部業以11284日經商字第11204723860號函,釋明自11591日起,應由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3種擇1標示塑膠化學名稱(下稱本部11284日函)。

二、如塑膠材料含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為求明確,經濟部1141215日發布解釋令明定「自11711日起,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含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者,該不織布應以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擇一標示其塑膠成分之化學名稱。」(下稱本部1141215日解釋令)。

三、自11591日起,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分別依本部11284日函及1141215日解釋令標示,情形羅列如下:

()11591日起至1161231日流通進入市場之一般商品:

1.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部分,如僅包含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者,得標示不織布。

2.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部分,同時包含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及其他塑膠材質者,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得僅標示不織布;其他塑膠材質應依照本部11284日函標示。

()11711日起流通進入市場之一般商品,主要成分或材料含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部分,該不織布應依照本部1141215日解釋令標示。

()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及其塑膠化學名稱得以並列方式標示,例如:PP不織布、不織布(PP)、不織布(聚丙烯)、polypropylene 不織布或不織布(polypropylene)等。

四、依商品標示法第12條授權訂定之特定商品標示基準,亦有適用本部11284日函及1141215日解釋令;另業者可自願提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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