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包含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者,應如何標示?【經濟部114年12月15日經授標字第11453001790號令】
- 發布日期:2025/12/16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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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業以112年8月4日經商字第11204723860號函,釋明自115年9月1日起,應由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3種擇1標示塑膠化學名稱(下稱本部112年8月4日函)。
二、如塑膠材料含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為求明確,經濟部114年12月15日發布解釋令明定「自117年1月1日起,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含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者,該不織布應以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擇一標示其塑膠成分之化學名稱。」(下稱本部114年12月15日解釋令)。
三、自115年9月1日起,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分別依本部112年8月4日函及114年12月15日解釋令標示,情形羅列如下:
(一)115年9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流通進入市場之一般商品:
1.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部分,如僅包含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者,得標示不織布。
2.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部分,同時包含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及其他塑膠材質者,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得僅標示不織布;其他塑膠材質應依照本部112年8月4日函標示。
(二)117年1月1日起流通進入市場之一般商品,主要成分或材料含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部分,該不織布應依照本部114年12月15日解釋令標示。
(三)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及其塑膠化學名稱得以並列方式標示,例如:PP不織布、不織布(PP)、不織布(聚丙烯)、polypropylene 不織布或不織布(polypropylene)等。
四、依商品標示法第12條授權訂定之特定商品標示基準,亦有適用本部112年8月4日函及114年12月15日解釋令;另業者可自願提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