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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攜帶式卡式爐」商品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2/11/28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1156
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攜帶式卡式爐」商品檢測結果.jpg

  為瞭解市售「攜帶式卡式爐」商品之安全性,標準檢驗局在111年4月間於網路平臺及實體店面隨機購買10件進行「品質項目」及「標示查核」檢測。檢測結果發現,有5件評定不符合(項次1至5),其中有4件標示不符合(項次1至3,及項次5),及2件品質項目不符合(項次4、5)。

  前揭5件評定不符合商品中,項次4及項次5商品之「壓力感知安全裝置」未能依檢驗標準規定,於瓦斯罐過熱時進行退罐或切斷瓦斯,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導致瓦斯罐爆炸風險。

  標準檢驗局特別呼籲,本次於網路平台購買到1件無商品檢驗標識的不合格商品,為確保網購商品之消費者權益,網路賣家於網路販售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於銷售網頁主動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商品檢驗合格證書。消費者於網購平臺上購買到不符合商品時,亦應儘速與網路賣家或網購平臺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標準檢驗局將持續與網購平臺合作,針對不安全及涉違規商品進行宣導及下架,以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安全性。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方式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者計2件(項次4、5),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者計1件﹙項次3﹚,倘經查證屬逃避檢驗,將依同法第60條規定,將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第2項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計4件(項次1、2、5),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卡式爐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承辦單位:第三組副組長陳誠章
辦公室電話:02-23431905
電子郵件:chang.chen@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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