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驗範圍: 供 24 個 月 (2 歲 以 下、身高 86 公分以下或 體重 15 公斤 以下之嬰幼兒 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嬰兒鞋、羽絨 毛 製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客製及 拋棄式 紡織品除外 (「以下」包含本數,亦即包含 24個月 、 身高 86 公分 及 體重 15 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