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標準檢驗局公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產製之機車用安全帽不得具顎杯,本局亦曾對經銷商加以宣導,請其將具顎杯之安全帽改善或拆卸顎杯後再販售。因此,具顎杯之安全帽其產製日期若為民國98年1月1日以後者,即屬違規;惟產製日期為民國98年1月1日以前雖不屬違規,基於保護消費者,仍建請將之拆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