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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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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市售「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俗稱機車安全帽護目鏡)品質符合標準要求,標準局於實體店面等販售通路,購買20件商品進行檢測,結果品質項目(透明度)及商品檢驗標識均不符合規定,19件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
  「透明度」是機車安全帽護目鏡重要安全指標,若透光率不佳將影響駕駛人視覺清晰度與距離判斷,使視線大打折扣,無法即時看清路況,威脅騎士及行人生命安全。標準局呼籲,廠商應製造或進口透明度符合檢驗規定之機車安全帽護目鏡,並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銷售者應販售符合規定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商品,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另提醒消費者選購透明度高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並檢視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等資訊;使用時,詳細閱讀說明書及使用注意事項。
  針對不符合商品之處理方式,標準局說明如下:
一、「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之商品,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均不符合檢驗規定,倂同前項辦理。

  標準局指出,「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陳列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將定期或不定期推動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將依相關法規裁處,連續查處不符合規定者並將加重處罰,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承辦單位:檢驗行政組鄭副組長
辦公室電話:02-23431700-1211 

  • 編修日期:2026/08/06
  •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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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