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與正字標記

有關我國國家標準名稱之用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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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404608630 號令修正發布之「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14條規定,國家標準經審定公布後,應命名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至相關法規文件原使用「中國國家標準」之用語者,請配合法制作業修訂以符規定。

  • 編修日期:2023/08/09
  • 上稿單位:標準組
更新日期: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