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

廠商資訊是否須以公司登記地址標示?服務電話得否使用消費者服務專線代替?【第6條】

點閱:746

「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之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廠商資訊,地址得以公司登記地址、通訊地址或營業場所地址標示,電話得以該公司之消費者服務專線標示。

  • 編修日期:2023/10/27
  •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