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標檢局總局首頁LOGO

引領產業發展 保護消費權益

SAFETY & QUALITY

:::
:::

Q:106年1月1日起如銷售逾6年以上新品汽車用輪胎有何罰則?

  • 發布日期:2020/08/10
  • 發布單位:高雄分局化工產品科
  • 資料點閱次數:5228

A:

(一)進口或國內產製品報驗,本局查核輪胎商品,其製造日期超過6年將判定為不合格。

(二)逾6年以上新品輪胎,廠商須強制回收,違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開罰6萬到150萬元。

(三)106年起如銷售逾6年以上新品輪胎,違者將依「商品檢驗法」通知銷售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