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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報驗(監視查驗)?

  • 發布日期:2023/08/14
  • 發布單位:檢驗行政組
  • 資料點閱次數:1365

報驗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報驗:
一、輸入商品於最後港埠啟運後,向到達港埠之檢驗機關(構)報驗。
二、國內產製商品於出廠前,向生產地之檢驗機關(構)報驗。
前述檢驗機關(構)係指本局或本局所屬各分局。例如:所在地為基隆,可洽詢本局基隆分局報驗發證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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