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公共標示時,優先採用「法定度量衡單位」函文,已編印於行政院法規委員會2011年12月出版之「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各類法規及標示將逐漸改用現行之「法定度量衡單位」。請參閱經濟部94年10月5日經標字第0940460828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