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應標示事項」之項目名稱,係指廠商依法應標示之項目,並無明文規定應將項目名稱(如「原產地:」、「製造商:」、「用途:」等字樣)一一標示,廠商如已依法標明應行標示事項之內容且可判定其標示事項之項目為何,雖未標明該等項目名稱,其標示仍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