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施行後,業者是否可以直接將原產地以英文標示,而不以中文標示?【第11條】
- 發布日期:2023/10/05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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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依新法第11條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是以,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國家名稱得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原產地才可不以中文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