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一次印製商品的標籤數量都很大,在新法生效前如何處理商品的標籤內容,才能因應新法的規定?
- 發布日期:2023/10/05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1601
業者於新法施行前,對於已流通進入國內市場陳列販賣之商品,應依現行有效的規定標示,倘前開標示內容可完整包含新法之應標示事項,亦無不可。
關於進口商品廠商資訊及時間資訊之應標示事項,臚列新舊法規差異,併供參考。
1.進口商品之廠商資訊:
。新法:
•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舊法:
•進口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2.時間資訊:
。新法: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 間。
。舊法: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