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藥事法管理之一般口罩,其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時,即應遵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另倘為非藥事法管理之拋棄式口罩,雖其具有「口罩」之名稱,惟因其使用功能上難認具有服飾之「配件類」性質,爰應遵守商品標示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