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標檢局總局首頁LOGO

引領產業發展 保護消費權益

SAFETY & QUALITY

:::
:::

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如何標示?

  • 發布日期:2023/11/02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3622

1.自115年9月1日起,於市面流通販售之商品,其「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採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等 3 種擇 1 標示塑膠化學名稱,例 如:聚丙烯、polypropylene、PP。倘業者已標示塑膠種類之英文簡稱以及塑膠二字,例如:PP塑膠或塑膠(PP),可無須變更標示;業者亦可自願提前適用該規定。
2.另經濟部107年2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02331號函,關於一般商品之塑膠材料名稱可標示「塑膠」乙節,自115年9月1日起,不再適用。
3.「塑膠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之例示表」可參考附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