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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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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拒絕接受檢查,應受何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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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拒絕接受檢查,器具所有人依度量衡法第54條規定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
編修日期:2023/08/22
上稿單位:度量衡行政組
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