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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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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訊是否須以公司登記地址標示?服務電話得否使用消費者服務專線代替?【第6條】
點閱:1510
「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之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廠商資訊,地址得以公司登記地址、通訊地址或營業場所地址標示,電話得以該公司之消費者服務專線標示。
編修日期:2023/10/27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