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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6條第1項規定標示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可否將其標示為「製造年日」?【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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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業者應將「製造年日」調整為「製造年月」、「製造年週」或「製造年月日」。
編修日期:2023/10/27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