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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後,可否維持標示「製造日期:年、月、日」?【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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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舊法要求標示「年、月、日」,新法要求標示「年、月或年、週」,沿用「年、月、日」之標示,不會影響消費者知的權益,尚無不可。
編修日期:2023/10/27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