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

新法第4條提到得免依本法標示、第10條第4項提到得採電子化、第11條提到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外文標示,是否在新法正式施行後,業者就可以直接運用?

點閱:1390

不可以。第4條得免依本法標示、第10條第4項得採電子化、第11條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外文標示,於新法施行後,均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開條文規定公告某些一般商品才可依公告內容辦理。

  • 編修日期:2023/10/27
  •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