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度量衡器未依度量衡法規定之度量衡單位標示者,業者應受何種處罰?點閱:1271度量衡器未依度量衡法規定之度量衡單位標示者,業者,除有度量衡法第12條但書規定外,依度量衡法第51條規定處新臺幣5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罰鍰,該度量衡器沒入並銷毀之。 度量衡法第12條但書規定: 1.專供外銷者。 2.供作外銷產品之配件者。 3.供製造外銷產品工廠所需者。 4.供製造工廠之機器設備所使用之配件者。 5.供學術研究試驗機構所需者。 6.供國防所需者。
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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