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

度量衡器未依度量衡法規定之度量衡單位標示者,業者應受何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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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未依度量衡法規定之度量衡單位標示者,業者,除有度量衡法第12條但書規定外,依度量衡法第51條規定處新臺幣5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罰鍰,該度量衡器沒入並銷毀之。
度量衡法第12條但書規定:
1.專供外銷者。
2.供作外銷產品之配件者。
3.供製造外銷產品工廠所需者。
4.供製造工廠之機器設備所使用之配件者。
5.供學術研究試驗機構所需者。
6.供國防所需者。

  • 編修日期:2023/08/22
  • 上稿單位:度量衡行政組
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