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211有關攜帶式卡式爐、噴燈及一般填充打火機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其罐體容量在一百公克以下者亦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自即日起,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 212修正「應施檢驗3C 二次鋰行動電源等五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13兒童遊戲場階梯組件與滑梯組件及鋪面地墊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要點
- 214訂定「應施檢驗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15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216應施檢驗「內衣」中之「束褲」界定為「結構由多層裁片拼縫而成,且具有局部束(塑)腰、腹、臀之功能」。
- 217修正「應施檢驗車用數位攝影機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18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 219修正「應施檢驗排油煙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20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221修正「應施檢驗打火機商品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22修正「應施檢驗調合漆(合成樹脂型)、瓷漆、水性水泥漆及溶劑型水泥漆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塗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23由「乳膠」、「高分子聚合物經模具成形製造(非一般纖維填充)」之枕胎及其所附保護套(非供人體直接接觸)非屬本局公告應施檢驗「寢具」品目範圍。
- 224修正「應施檢驗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25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