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241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設置要點
- 242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之電源線組(庫存品)如符合舊版檢驗標準得延長使用至107年6月30日解釋令
- 243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 24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解釋令(使用電子檢驗標識之條件)
- 245修正「應施檢驗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6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及其交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7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8修正「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9修正「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50感熱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251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52修正「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53修正「應施檢驗安全鞋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54修正應施檢驗兒童自行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255修正「應施檢驗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等三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