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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檢局高雄分局首頁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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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修訂的各類法規中之單位應採用何種表示法?

  • 發布日期:2023/08/22
  • 發布單位:度量衡行政組
  • 資料點閱次數:592

建議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公共標示時,優先採用「法定度量衡單位」函文,已編印於行政院法規委員會2011年12月出版之「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各類法規及標示將逐漸改用現行之「法定度量衡單位」。請參閱經濟部94年10月5日經標字第0940460828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