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
- 1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如何標示?
- 2如果在網路販售3款髮夾,其廠商資訊、製造日期、成分…等應標示事項皆相同,商品間僅有外觀上差異,是否可共用同一中文標示,並將「數量」項目留空,待商品出貨時,再依消費者實際購買數量補全標示?
- 3網路販售體積小或散裝的商品,例如:串珠材料、五金小零件、飾品…等,該怎麼標示才符合法規?
- 4販賣自己製作或去國外買回來的商品,但因營業規模小沒有辦理商業登記,要如何標示製造商或進口商資訊?可以用網路商店名稱、郵政信箱以及手機進行標示嗎?
- 5網路販售的商品,是否從112年5月18日才須依法標示?
- 6網路販售的商品,可否將法定應標示事項標示在網頁上就好?
- 7業者一次印製商品的標籤數量都很大,在新法生效前如何處理商品的標籤內容,才能因應新法的規定?
- 8新法第16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及第18條第2項,均提到「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是否有相關舉例或說明?
- 9新法第4條提到得免依本法標示、第10條第4項提到得採電子化、第11條提到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外文標示,是否在新法正式施行後,業者就可以直接運用?
- 10111.5.18總統公布的商品標示法規定,自何時生效?另可否以「陳列販賣時點」作為適用新法與舊法之區隔?【第22條】
- 11新法第15條將網際網路平臺納管之方式為何?在網路上販賣一般商品是否應該將商品標示資訊揭露於商品網頁?【第15條】
- 12新法施行後,業者是否可以直接將原產地以英文標示,而不以中文標示?【第11條】
- 13新法施行後,業者是否可以將主要成分或材料僅以英文標示,而不標示中文?【第11條】
- 14關於主要成分或材料如何標示才合適?【第6條】
- 15新法將「商品原產地」修正為「原產地」,如果維持標示為「商品原產地」是否會違反新法規定?【第6條】